涉及水泥行业的相关内容如下:
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附后),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方式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评估监测机构对评估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泥企业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开展评估监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水泥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脱硝过程氨逃逸、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及时受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辖区内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